礦場安全法 第36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監督 第36條 主管機關所派礦場安全監督員,經常執行礦場安全監督業務,遇有礦場發生危險或將發生危險時,應即命令礦業權者、礦場負責人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採取必要之應變或預防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