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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司法院會議規則 第6條 各種議案經院長核定後,列入議程;其內容繁複者,院長得指定人員審查。
  2.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條 …除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處、科、室名義行之者外,以各該院院長名義行之。
  3.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法院應於每年度終了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年終會議,決定次一司法年度之下列事項:一、法官事務分配。二、法官分案符號。三、法官代理次序。四、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年終會議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
  4.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條 法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5.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條 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6.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8條 院長依法令行使職權得發布命令。
  7.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9條 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核定之: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二、庭長、法官裁判書類正本之研閱及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之核閱。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四、民刑事庭、專業法庭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五、上級…
  8.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高等法院院長對於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民刑事案件、非訟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對於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之事務亦同。
  9.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
  10.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高等法院院長得視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核辦。
  11.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司法院。
  12.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長各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13.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法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新收案件。
  14.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15.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7條 公設辯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16.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護案件,應製作辯護書。前項辯護書,應於辯護案件終結後五日內送院長核閱。
  17.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18.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3條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19.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院長。
  20.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長、法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21.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7條 …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或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22.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9條 …終結情形,翔實登載審判資訊系統書記官辦案進行簿,法官、庭長、院長得隨時查閱。
  23.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事件及律師、民間公證人懲戒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事項。九、關於院長移交案及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十、關於法官自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十一、關於所屬法院文書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十二、不…
  24.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3條 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
  25.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8-2條 …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26.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9條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另置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處理資訊事項。資訊室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27.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條 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其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28.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8條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高等法院應訂定該院及其所屬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高等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
  29.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條 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規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30.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每年年終會議決定之。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院長認為必要時,得於年終會議前召集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作業小組,預擬前項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草案。第一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須變更前項之分配表及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