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7條 法規: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七章 書記處 第37條 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或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