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總務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經費出納事項。二、關於司法收入事項。三、關於贓證物品之保管事項。四、關於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事項。五、關於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及管理事項。六、關於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事項。七、關於所屬各法院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在查核金額以上案件之審核與監辦事項。八、關於同仁福利事項。九、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事項。十、關於所屬法院總務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十一、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