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8-1條 法規: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七章 書記處 第48-1條 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二、其他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