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三、關於公文稽催管制事項。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五、關於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六、關於自行檢查事項。七、關於業務檢查策劃事項。八、關於所屬法院研考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九、其他有關研考及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