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書記處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庭者,得設專業法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科長、股長,由高等法院陳報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書記處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