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第8條院長依法令行使職權得發布命令。
- 第9條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核定之: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二、庭長、法官裁判書類正本之研閱及公設辯護人辯護書…
- 第10條高等法院院長對於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民刑事案件、非訟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
- 第11條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
- 第12條高等法院院長得視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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