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核定之: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二、庭長、法官裁判書類正本之研閱及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之核閱。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四、民刑事庭、專業法庭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五、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七、所屬職員工作操行學識能力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八、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九、其他有關重要行政事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