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高等法院院長對於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民刑事案件、非訟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對於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之事務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