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法規: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書記官長 第32條 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