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六章 書記官長 條文:第32~34條(共 3 條) 法規: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全文 第32條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第33條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34條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