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條 法規: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通則 第3條 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規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