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院庭長、法官次年度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於每年年終會議決定之。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院長認為必要時,得於年終會議前召集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作業小組,預擬前項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草案。第一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須變更前項之分配表及次序表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