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法規: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公設辯護人室 第29條 公設辯護人對於指定辯護案件,應製作辯護書。前項辯護書,應於辯護案件終結後五日內送院長核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