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條 法規: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十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 第53條 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其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