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9條 法規: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八章 資訊室 第49條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另置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處理資訊事項。資訊室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