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廚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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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空廚業之裝備應定期妥善維護,保持清潔,並製作維護保養紀錄。其主要裝備之型式與數量如有變更,應列冊報請航空站備查。
  2. 行政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空廚業與民用航空運輸業簽訂空廚業務合約時,應報請航空站備查。
  3. 行政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空廚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空廚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空廚業者限期改善。空廚業逾期未改善,或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採取限制其營業地點,或撤銷其許可等必…
  4. 行政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依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經營空廚業者,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5. 行政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空廚業者請領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換(補)發許可證時,應繳納換(補)發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6.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條 …指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指派之下列人員。(一)保安主管。(二)擬訂、訂定、修正航空保安計畫之人員或監督其執行之人員。(…
  7.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5條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應依其作業之航空站保安計畫擬訂其航空保安計畫,於報請航警局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前項航空保安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
  8.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18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站地勤業及空廚業,應確保空廚餐飲及侍應品於裝載航空器前已經保安控制,並於進入管制區時,接受航警局檢查。
  9.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3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保安控制人員。擬訂、訂定、修正航空保安計畫之人員或監督其執行之人員或於每一作…
  10.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3-1條 …民航局備查。變更時亦同。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之保安主管名單應報航警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11.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3條 …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及保安控管人,應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品質管制計畫及其航空保安計畫,擬訂其航空保安品質管制計畫,於…
  12.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4條 …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及保安控管人,應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訓練計畫,擬訂其航空保安訓練計畫,於報請航警局核定後實施。變…
  13.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5條 …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及保安控管人,應依其航空保安訓練計畫,對所屬人員實施保安訓練及考驗,並應每二年實施複訓及考驗。…
  14.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7條 …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保安控管人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之航空保安計畫。四、其他國家所提供應保密之航空保安資訊。
  15.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應依本辦法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核定採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之危險物品航空安…
  16.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2條 …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提供其所屬人員執行空運危險物品所需資訊及緊急應變程序。
  17.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3條 …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執行危險物品存儲作業,應依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
  18.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4條 …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空廚業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警局)於執行空運危險物品及安全檢查作業時,應建立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並依計畫對所屬人員實施訓練及考驗,且應自前次…
  19.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5條 …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檢送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及危險物品作業手冊,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變更時,亦同。前項之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應包括訓練目…
  20.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6條 …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對空運危險物品作業使用之文件,應自航空器起飛之日起保存三個月以上,以備查核。前項文件包括貨物提單、託運單、貨物艙單、危險物品收運檢查表、申報單、其他運送…
  21.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7條 …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於收運危險物品前,檢視該危險物品包裝件、申報單及其他運送文件,並確認該危險物品已依本辦法及技術規範之規定予以識別、封裝、標示及填寫有關資訊,始得收運。
  22.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8條 …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之空運危險物品作業、各項文件及訓練。
  23.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2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於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發生危險物品事件時,應依其緊急應變程序處理。因前項致人死傷、毀損財物或嚴重危及航空器或人員時,應通知當地航空站及民航局,並於七十二小…
  24.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4條 …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採取保安措施,以降低危險物品失竊或被第三人誤用之風險,並避免危害人員、財產或環境。
  25.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1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飛行場、製造廠、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及維修廠應建立內部報告系統,供所屬從業人員於發生本規則所定強制性報告事項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