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4條 法規: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34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採取保安措施,以降低危險物品失竊或被第三人誤用之風險,並避免危害人員、財產或環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