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得知裝載危險物品之航空器發生航空器失事、重大意外事件時,應立即將第十九條之書面文件中有關危險物品資訊,提供予緊急應變處理單位;發生航空器意外事件,必要時應提供危險物品資訊予緊急應變處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