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有安全運送危險物品之責任,並應建立監督及查核機制,以確保所屬人員及業務代理人依其危險物品作業手冊執行。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於收運危險物品前,檢視該危險物品包裝件、申報單及其他運送文件,並確認該危險物品已依本辦法及技術規範之規定予以識別、封裝、標示及填寫有關資訊,始得收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