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4-1條 法規: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34-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將危險物品載運安全風險評估程序納入安全管理系統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