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8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之空運危險物品作業、各項文件及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