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3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執行危險物品存儲作業,應依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