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8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站地勤業及空廚業,應確保空廚餐飲及侍應品於裝載航空器前已經保安控制,並於進入管制區時,接受航警局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