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應依本辦法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核定採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之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