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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託運人託運危險物品時,應於包裝件上標示其內容物之運送專用名稱及技術規範規定之標記。
但技術規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包裝規格符合技術規範之包裝製造規定者,應依技術規範規定於包裝上標示包裝規格標記;不符合包裝製造規定者,不得於包裝上標示包裝規格標記。
但技術規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包裝上之標記應加註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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