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1條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飛行場、製造廠、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及維修廠應建立內部報告系統,供所屬從業人員於發生本規則所定強制性報告事項時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