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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民航局於航空器發生飛安相關事件後,於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協調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暫時停止相關航空人員之任務派遣:一、事件調查之需要。
二、為穩定當事人情緒。
三、為加強人員訓練。
前項因素消除後,得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陳報民航局,回復相關航空人員之任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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