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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3 頁- 司法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5條 參審員到場往返所需之交通費,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其所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公共自行車,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支給。但身心障礙或行動不…
- 司法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6條 參審員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
- 司法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7條 懲戒法院得審酌履行審判職務之關連與必要,支給參審員相關必要費用。
- 司法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案件終結後,參審員尚未領取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者,懲戒法院應以書面檢附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參審員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兼領據(如附式)通知領取。參審員申請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應於各該次到場履行審判職務或收到前…
- 行政精神衛生法參審員參與審理事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作業辦法 第6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參審員參與審理之事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開庭之日委任代理人到場。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之特定人員於開庭之日到場。
- 司法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參審員,指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有關嚴重病人之許可強制住院、延長強制住院及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事件第一審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參審員(以下簡稱指定醫師參審員)及病人權益促…
- 司法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第3條 指定醫師參審員與病權代表參審員之人數及其等執行職務之法院,由司法院參酌指定管轄法院之轄區幅員、案件數量、業務需要及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所在地區定之,得不受單一指定管轄法院之轄區限制。
- 司法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指定醫師參審員,應具有七年以上之醫師經驗,且現為本法之指定專科醫師。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病權代表參審員,應具有從事精神疾病病人權益促進事務之相當經驗。
- 司法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三條所定之參審員人數,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之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委員及儲備審查委員中,各推薦適當人數之指定醫師參審員及病權代表參審員,供司法院遴選。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
- 司法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受推薦為參審員:一、有法官法不得任法官之情事。二、有醫師法撤銷或廢止醫師證書、執業執照或移付懲戒之情事。
- 司法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知悉推薦之參審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司法院,並得以書面向司法院撤回推薦:一、有法官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有法官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四、…
- 司法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第8條 …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推薦,無從遴定或任命第三條所定人數之指定醫師參審員或病權代表參審員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規定補行推薦。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以下簡稱參審員):指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有關嚴重病人之許可強制住院、延長強制住院及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事件第一審之精神科指…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3條 參審員於就職時應宣誓,其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公平、公正、誠實、客觀執行參審員職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7條 參審員不諳宣誓程序或閱讀有困難者,監誓人得指定適當之人領讀誓詞。領讀誓詞時,應注意以合宜之語速、適中之音量及清晰之字句,使宣誓人理解誓詞之意義。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8條 參審員因聽覺或語言障礙而無法朗讀誓詞者,得由其閱讀誓詞或以臺灣手語、文字陳述,以代朗讀。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10條 參審員宣讀誓詞完畢後,得由司法院院長、指定管轄法院院長或其他經院長指定之人,授予徽章、服務證、擔任參審員之證書或其他象徵執行參審員職務之物件。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11條 參審員於就職時因特殊情形,未及宣誓而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12條 參審員不依本辦法之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未依前條規定補行宣誓者,視同辭職。但未宣誓或補行宣誓之事由非可歸責於宣誓人者,不在此限。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2條 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以下簡稱參審員)應本於良心,秉於專業,保障人權,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並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3條 參審員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4條 參審員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5條 參審員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6條 參審員不得利用或容認他人利用其職務或名銜,從事業務推廣或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7條 參審員對於他人承辦之事件,不得關說或請託。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8條 參審員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參審員應要求其家庭成員遵守前項規定。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9條 參審員應謹慎、勤勉、妥速執行職務,不得無故延滯或增加當事人、關係人不合理之負擔。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10條 參審員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及關係人程序上權利。參審員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有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責備或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參審員開庭時得鼓勵、促成當事人及關係人以適當…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11條 參審員知悉有法律規定之應迴避事由,應自行迴避,並通知個案繫屬之法院。參審員有法律規定應迴避事由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經個案繫屬法院院長同意,得迴避之。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12條 參審員知悉參與審理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告知合議庭審判長,並由審判長告知當事人、已知之關係人及陳報個案繫屬法院之院長:一、嚴重病人現在或曾經接受參審員或其家庭成員提供精神醫療照護或支持服務。二、參審員或其家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