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10條 法規: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0條 參審員宣讀誓詞完畢後,得由司法院院長、指定管轄法院院長或其他經院長指定之人,授予徽章、服務證、擔任參審員之證書或其他象徵執行參審員職務之物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