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4條 法規: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4條 宣誓程序應於司法院、指定管轄法院或其他適當地點公開行之。但司法院或指定管轄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不公開或限制特定人在場。宣誓之進行,得以全體、分組或個別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