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11條 法規: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1條 參審員於就職時因特殊情形,未及宣誓而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