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9條 法規: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9條 誓詞應由宣誓人於簽名欄位簽名或捺印,並於宣誓完畢後,送司法院或指定管轄法院存查。宣誓人以文字陳述者,該文字陳述應併同誓詞存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