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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21條 …懲戒案件之裁判,應依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人數評議決定之。前項評議,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應全程參與,並以審判長為主席,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懲戒處分種類及效果。二、評…
  2.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2條 …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陪席法官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充之。第一項…
  3.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0條 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由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十二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不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4.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1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職務法庭參審員: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二、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5.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2條 司法院接受各界推薦職務法庭參審員人選之程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6.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3條 司法院得就前條推薦之參審員人選及其他不具第十一條身分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中,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於得其本人同意後,擬具職務法庭參審員職缺同額至二倍之人選,送請遴選委員會遴定後,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之。遴選委員會…
  7.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4條 職務法庭因業務需要有增加參審員人數之必要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增加之人數,依前條第二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但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者,不得遞補。
  8.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5條 職務法庭參審員有下列各款情形致出缺人數逾遴定任命之參審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出缺之人數,依第十三條第二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一、辭任職務法庭參審員。二、有第十一條不得擔任參審員之情形,而被解任。三、有本法第…
  9.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6條 依前二條任命之職務法庭參審員,其任期至該屆職務法庭參審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應按增加或出缺之人數,依第十三條辦理遴定任命。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辦理遴定。
  10.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67條 …急安置及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之第一審,以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參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行之。前項事件應於審理終結後,即時評議並宣示之;評議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參審員及法官應全程參與。二、評議時應依序由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
  11.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68條 參審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各一人。有法官法不得任法官、醫師法撤銷或廢止醫師證書、執業執照或移付懲戒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參審員。參審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
  12.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69條 參審員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職權與法官同。參審員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並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參審員有法官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
  13.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74條 參審員參與審理之事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家事事件法、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前項事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之作業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14.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96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參審員參與審理之家事事件準用之。
  15.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條 …委員會為候補、試署法官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三、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之遴定。四、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之遴定。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16.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0條 …派遴選委員代表列席說明或其他方式為之。本會遴定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依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辦理。本會遴定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依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辦理。
  17.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司法院於參審員獲任命後,應編列參審員名冊。職務法庭第一審合議庭審理懲戒案件時,應自前項名冊中以抽籤方式選取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前項抽籤應符合公平原則,其方式由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定之。
  18.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參審員於就職時應宣誓,其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公平、公正、誠實、客觀執行參審員職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參審員準用之。
  19.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參審員職權與法官同,係指參審員於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評議時,與法官有相同之權限。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裁判書,由合議庭之法官製作。
  20. 司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8條 法官、檢察官、參審員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其設計由各法院依實際情形酌定之。
  21.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9條 職務法庭法官迴避之規定,於參審員、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22.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32條 …他一切訴訟程序:一、職務法庭及年、月、日。二、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書記官之職稱、姓名及移送機關或其代理人、被付懲戒人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通譯之姓名。三、被付懲戒人未到場者,其事由。四、如不公開審理,其理由。五、移送機關…
  23.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5條 …、擔任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或職務法庭參審員。
  24. 司法法官法 第48條 …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陪席法官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充之。第一項…
  25. 司法法官法 第48-1條 前條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職權與法官同,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參審員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並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參審員有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26. 司法法官法 第59-3條 …一、判決職務法庭之組織不合法。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或參審員參與審判。三、職務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代表或辯護。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
  27. 司法法官法 第61條 …二、判決職務法庭之組織不合法。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審員參與審判。四、參與裁判之法官或參審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
  28. 司法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2條 懲戒法院支給參審員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29. 司法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3條 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參審員之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由國庫負擔。
  30. 司法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4條 參審員每次到場支給日費新臺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