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0條 法規: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0條 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由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十二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不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