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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職務法庭參審員: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
二、公務人員。
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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