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第4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指定醫師參審員,應具有七年以上之醫師經驗,且現為本法之指定專科醫師。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病權代表參審員,應具有從事精神疾病病人權益促進事務之相當經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