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第6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受推薦為參審員:一、有法官法不得任法官之情事。二、有醫師法撤銷或廢止醫師證書、執業執照或移付懲戒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