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第3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3條 指定醫師參審員與病權代表參審員之人數及其等執行職務之法院,由司法院參酌指定管轄法院之轄區幅員、案件數量、業務需要及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所在地區定之,得不受單一指定管轄法院之轄區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