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2條 法規: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2條 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以下簡稱參審員)應本於良心,秉於專業,保障人權,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並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