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4條 法規: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4條 參審員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