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12條 法規: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2條 參審員不依本辦法之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未依前條規定補行宣誓者,視同辭職。但未宣誓或補行宣誓之事由非可歸責於宣誓人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