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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受理再使用業者申請登記之文件後,認有應行補正事項,應於收文後十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必要時,並得要求提示申請登記之文件正本供查核。
  2. 行政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再使用業者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二、其他申請登記文件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前依本辦法申請登…
  3. 行政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辦理再使用業者之登記、變更,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資料彙送本部,留供查核。
  4. 行政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再使用業者終止或暫停營業六個月以上者,其尚未完成再使用之再生資源,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辦理,所需費用由再使用業者自行負擔。前項再生資源無法再使用時,應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5. 行政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再生資源之再使用,由產生地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為之。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委託合法登記之再使用業者辦理。由事業所產生再生資源之再使用,應自行或委託合法登記…
  6. 行政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再使用業者對於再生資源再使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產生者名稱、再使用途徑、產銷情形及衍生廢棄物處置證明,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再使用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檢具前一季營運統計報…
  7. 行政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清運再使用再生資源之車輛機具於清運過程中,應防止再使用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清運再使用再生資源應隨車攜帶清運證明文件。但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公告及經本部核…
  8. 行政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再使用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再使用再生資源具有相容性,再生資源應分類貯存。三、再使用再生…
  9. 行政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再使用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使用再生資源之名稱。三、具有防止再使用再生資源掉落、溢散、洩漏、散發惡臭…
  10. 行政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再使用業者進行再生資源再使用所設置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二、設施與再使用再生資源接觸之表面採不透水材料構築;必要時,應另採抗蝕材料構築。三、具污染防治設施。四、防止及警示火災、爆炸之功能。五、本部…
  11.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8條 …間所產生之大量廢棄物、廢氣、廢熱或廢(污)水,應評估其回收及再使用之可能性。
  12.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3條 …用減失之物質,具經濟及循環利用技術可行性,並依本法公告或核准再使用或再生利用者。二、循環利用:指再生資源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之行為。三、再使用:指未改變原物質形態,將再生資源直接重複使用或經過適當程序恢復原功用或部分功用後使…
  13.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4條 …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但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者,不在此限。
  14.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5條 得再使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再生資源再使用之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使用規範、紀錄、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再生資源再…
  15.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9條 …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再生資源之產出、貯存、清運、再使用、再生利用、輸入、輸出、過境或轉口情形。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網路傳輸以外之方式申報。
  16.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30條 …為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回收、清除、處理。再生資源無法再使用、再生利用時,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
  17.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34條 事業或個人辦理綠色設計、源頭減量、永續消費、再使用、再生利用之相關技術開發、人才培訓、實際運用執行與管理,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或補助。為促進資源循環產業發展,事業投資於循環利用及循環永續管理之研究發展、人才培…
  18.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40條 …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使用或再生利用規範、紀錄或管理之規定。三、違反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限制、禁止、許可事項或許可期限之規定。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申報規定。
  19.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再使用或再生利用歸類有疑義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20.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督導及執行。二、全國性再生資源再使用之查核、宣導、訓練、輔導、評鑑及研究相關事宜。三、再生資源再使用成效之定期檢討。四、全國性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年報之資料彙集及編撰。五、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
  21.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所定地方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直轄市或縣(市)再生資源再使用工作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行。二、直轄市或縣(市)再生資源再使用自治法規之訂定及釋示。三、直轄市或縣(市)再生資源再使用之查核、宣導、訓練、輔導、…
  22.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可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排定其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公告之優先順序。
  23.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再使用及再生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再生資源再使用或再生利用用途事業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之。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產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之。
  24.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未經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者,得由再生資源之產生事業及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事業,共同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再生資源產生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再生資源項目。前項所稱再生資源之再使用事業,指從事再生資源再使用行為之事業。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