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9條 主管機關辦理再使用業者之登記、變更,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資料彙送本部,留供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