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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再生資源之再使用,由產生地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為之。
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委託合法登記之再使用業者辦理。
由事業所產生再生資源之再使用,應自行或委託合法登記之再使用業者為之。
但經執行機關同意者,得委託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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