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署接獲申請人提出之再生資源再使用經濟及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後,得邀請申請人、有關機關、相關業者及其公會代表、專家學者進行初審。申請人應依初審意見修正評估報告後,送本署提交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再使用再生資源項目經公告後,本署應依實際執行情形、經濟及技術可行性及回收再利用影響因子變動情形,定期檢討修正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