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11條 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再生資源之再使用,由產生地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為之。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委託合法登記之再使用業者辦理。由事業所產生再生資源之再使用,應自行或委託合法登記之再使用業者為之。但經執行機關同意者,得委託其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