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10條 再使用業者終止或暫停營業六個月以上者,其尚未完成再使用之再生資源,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辦理,所需費用由再使用業者自行負擔。前項再生資源無法再使用時,應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