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母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可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排定其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公告之優先順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